清寒學生獎助學金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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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家長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02日家長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09月30日家長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家長會委員會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家長會為獎勵清寒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條件:凡本校學生具有正式學籍且在學中之學生,符合下列各款者得以申請。

           一、現就讀本校之清寒學生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及德育成績達甲等(含)以上者,每班至多一名。

           二、家中突遭變故以致有學業中輟之虞者。

第 三 條  獎助學金名額與金額:

  • 獎學金部份:每名學生補助圖書禮券五○○元。
  • 突遭變故部份:補助急難救助金依審查委員會訂定之。

第 四 條  申請手續:

一、學業總成績及德育成績達甲等(含)以上者且符合清寒資格者,由導師會同學校於次學期初統一申請。

二、家中突遭變故以致有學業中輟之虞者,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申請書乙份(含師長推薦欄位)。

2、相關佐證資料。

前項文件依序裝訂後交由家長會幹事送交家長會審核。

第 五 條  審核:

申請資料經本校家長會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委員由會長另聘五人為之),通過後報請家長會長核准備查。

第 六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求增修之。

第 七 條 導師認定清寒且有特殊表現之學生,經導師推薦後亦得申請。但以每年十名為限。

第 八 條 本校清寒學生申請學習才藝社團補助,經家長會審核通過後補助,每年以二萬元(每學期以一萬元)為限。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家長會委員會議通過,陳請家長會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祥安國小家長會清寒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表下載:PDF格式WORD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