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節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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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學校家長會核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團體,所以若是年度綜合所得稅之一般扣除額是以列舉方式申報,則給家長會的捐款可以用於所得總額扣除,以達到抵稅效果。

捐款幫助協校還可以節稅,記得妥善保存收據!

捐款節稅三步驟

1、估算自己的所得總額:

所得總額的20%內,都可以列舉扣除。例如,所得總額是100萬元,捐贈的金額最多可以列舉扣除20萬元。

每年申報所得稅時,選擇列舉扣除方式,並將捐款金額登錄在國稅局申報單之列舉所得清單上,最後提供家長會所開立之捐款收據正本給國稅局即可。

2、匯款至捐款帳戶或親臨捐款:

匯款後填寫匯款相關資訊表格聯絡本會,本會確認款項後會開立捐款證明方便您申報抵稅。

本會現有經費有限並無常駐工作人員,若您要親臨捐款請先與本會幹部聯繫或轉交學校各處室主任。

本會收取款項後會在兩周內開立捐款憑證,以方便您稅務處理。

3、將捐贈單據保存好。

請務必保留本會開立的捐款憑證,若您的憑證遺失,請您與本會聯繫,本會會開立副本證明,以方便您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