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國088 年10 月20 日 公告訂定
中華⺠國089 年02 月28 日 公告修正
中華⺠國104 年03 月04 日 公告修正
中華⺠國110 年10 月20 日 公告修正
第1 章 總則
1-1 本會定名為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學學⽣家⻑會(以下簡稱本會)
1-2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平鎮區湧安里45 號祥安國⺠⼩學
1-3 本會設置章程依據桃園縣各級學校學⽣家⻑會設置辦法,縣府於中華⺠國八⼗八年⼗⽉⼆⼗日府教體字第⼆⼆八⼆⼆五號訂定發布,並於中華⺠國八⼗九年⼆⽉⼗八日府教體字第三⼀七⼀六號修正發布。
1-4 本會以學區在學學⽣之家⻑為會員;所稱之家⻑係指學⽣之⽗⺟、祖⽗⺟、養⽗⺟及法定監護⼈。
第2 章 組織
2-1 本會設班級學⽣家⻑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公推⼀⼈擔任主席。
2-2 本會設會員代表⼤會,每學年改選⼀次。會員代表由學校於每學年第⼀學開學後三週內發選票于各班學⽣家⻑進⾏圈選,每班選出⼀⾄三⼈,並於班級學⽣家⻑會召開時進⾏當選名單確認。
2-3 會員代表⼤會,每學年舉⾏⼆次,第⼀次應於第⼀學期開學之日起⼆個⽉內舉⾏,由前會⻑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擔任主席。第⼆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由會⻑召集並擔任主席。
本會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六分之⼀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議,由會⻑召集擔任主席。
2-4 本會設家⻑委員會,設置委員⼈數為家⻑代表⼈數之四分之⼀⾄⼆分之⼀。由家⻑代表於家⻑代表⼤會時互選之,每學年改選⼀次,連選得連任,以平均分布各年級為原則。家⻑委員會應⾄少各置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辦理經費管理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家⻑委員互選之。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班級者,其家⻑代表為當然之家⻑委員加⼀⼈。
2-5 家⻑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設置常務委員⼈數為家⻑委員⼈數之四分之⼀⾄⼆分之⼀。其特殊教育學⽣班級者之家⻑委員為當然之常務委員加⼀⼈。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為會⻑,副會⻑得由會⻑聘任之,⼈數由會⻑⾃定。會⻑以連任⼀次為限。(⾃八⼗八年學年度起重新計算)。
2-6 本會因會務需要得設置幹事⼀⼈⾄⼆⼈,由會⻑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本會得聘顧問,其⼈數由常務委員會或授權由家⻑會⻑決定,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3 章 任務
3-1 班級學⽣家⻑會任務如下: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會代表。
四、執⾏會員代表⼤會及家⻑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3-2 會員代表⼤會之任務如下: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計畫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審議家⻑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會事項。
3-3 家⻑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及家⻑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之成⻑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
七、選派家⻑委員⼀⼈⾄三⼈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會議。
八、會同學校遴選合格之優良廠商辦理午餐及餐盒採購。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3-4 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次,由會⻑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家⻑委員會開會時,校⻑、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3-5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代⾏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3-6 會員代表⼤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員不足規定⼈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之委託為限。
第4 章 權利及義務
4-1 會員權利如下:
⼀、班級家⻑會出席權、發⾔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家⻑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家⻑會所舉辦之活動。
4-2 會員義務如下:
⼀、繳納會費。
⼆、遵守家⻑會組織章程及班級家⻑會、家⻑代表⼤會、家⻑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第5 章 經費及會計
5-1 家⻑會經費來源如下:
⼀、家⻑會費。
⼆、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款家⻑會費之收取,以學⽣家⻑為單位,每學期收取⼀次,收取⾦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頒布的⾦額為準。家境清寒者,免繳。
家⻑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其支⽤由家⻑會⾃⾏辦理。
5-1 第⼆款捐贈收入,應以⾃由捐獻方式為之,並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捐贈者如有參與學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採購案,家⻑會對其當學年度捐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5-2 本會經費之教育⽤途如下:
⼀、本會辦公費。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之⽤途。
前項第⼆款⾄第四款⽤途,得由家⻑會之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委員會通過後始得支⽤之。
5-3 本會會費由會⻑及校⻑會同具名,在公營⾦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年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期結束前,由會⻑向會員代表⼤會報告。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主管教育⾏政單位視導⼈員應於每學年檢查⼀次,得隨時予以抽查,並於辦理交接時派員監交。
第6 章 附則
6-1 家⻑會會務⼈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家⻑委員及常務委員當選證書,由會⻑發給。
⼆、家⻑會副會⻑、顧問、幹事之聘書,由會⻑發給。
三、家⻑會⻑當選證書,由本府發給。
6-1 本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政與⼈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政單位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6-2 本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政單位給予獎勵或由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6-3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會通過後施⾏之,其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